(2017)黑0902执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闫媛媛与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升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媛媛,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升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媛媛,女,1987年4月6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升村。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升村。法定代表人:英瑞学,主任。本院在执行闫媛媛与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升村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申请人闫媛媛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升村于2017年10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升村在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闫媛媛案件款18,770.24元。二、执行费18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才审判员 甄连君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