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434号原告: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诉讼委托代理人:胡敏。被告:李华,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94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 判 长 邓晓光人民陪审员 罗 梅人民陪审员 胡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