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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434号原告: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诉讼委托代理人:胡敏。被告:李华,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94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 判 长  邓晓光人民陪审员  罗 梅人民陪审员  胡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