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凤强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9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凤强,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王凤强因诉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以下简称怀柔交通局)行政处罚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怀柔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3行终6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王凤强所有的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记载车辆高度为3400mm,经怀柔交通局现场勘验并由王凤强确认,实际高度4050mm,且不能出具该车是经过许可后改装的有效证明。怀柔交通局结合王凤强的违法情节,给予王凤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怀柔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的程序亦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凤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凤强的上诉并无不当,王凤强申请再审的请求不能成立。综上,王凤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