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1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85439057-5。负责人:林文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炳祥、苏少奇,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萍,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与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产可供执行。又查明,被执行人李萍所有车牌号为闽A×××××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所有权已被本院依法所查封,上述车辆因查找不到暂时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李萍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书东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炳浩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