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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恢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敏、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王波,高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446号申请执行人李敏,女,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执行人王波,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高泉,女,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李敏与被执行人王波、高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和解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袁留见执行员  杨明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