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朱玲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21执351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玲球;王连妹;朱正桂;朱美飞与被执行人玉环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玉环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玉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玉环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22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701518。法定代表人丁晓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