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秀英、汪万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英,汪万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8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秀英,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汪万根,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于2013年10月19日作出(2017)皖0706执8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汪万根名下银行存款25275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万根银行存款2527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