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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秀英、汪万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英,汪万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8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秀英,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汪万根,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于2013年10月19日作出(2017)皖0706执8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汪万根名下银行存款25275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万根银行存款2527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