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执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昌帅、胶州市李哥庄镇魏家屯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帅,胶州市李哥庄镇魏家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857号申请执行人:王昌帅,男,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李哥庄镇魏家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李哥庄镇魏家屯村民委员会驻地,组织机构代码K2361039-2。法定代表人魏克臣,职务村主任。申请执行人王昌帅与被执行人胶州市李哥庄镇魏家屯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04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案件执行申请书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2015)胶民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