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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刑初249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常德市鼎城区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20日被常德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收治。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从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廉住房自己家里骑电动车出来到外面准备吃早餐,在巷子口旁边一个叫“天地华宇”的物流公司门面门口靠墙的地方,蒋某某看见一辆摩托车没有上锁,于是骑着自己的电动车慢慢靠近这辆摩托车,并伸手摇了摇了摩托车的龙头,发现摩托车没有警报响,随后,蒋某某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往回走,将自己的电动车停在边上的一个巷子里面锁好后,就步行到已踩点的地方将摩托车推走,一直推到自己停放电动车的地方后,趁人没有注意,在旁边的一个修车的门面门口的地上拿了一把螺丝刀,将摩托车的前盖拧开打火,弄好后,蒋某某将螺丝刀扔掉,骑着偷回来的摩托车回到自己家里,在用抹布将盗来的摩托车擦洗后,蒋某某骑着该摩托车到武陵镇一带寻找买主,二、三个小时后,蒋某某在五运车站附近以700元的价格将这辆摩托车卖给一个叫“小军儿”的男子。经鉴定,该摩托车的价值为3530元。到案后,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陈述、证人陈某某、李某某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鼎公(郭)立字[2017]0366号立案决定书、摩托车盗窃过程监控画面截图四张、常德市鼎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常鼎价认定[2017]095号关于一辆摩托车合理价格水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及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或者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通过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尚春审 判 员  高英明人民陪审员  郭朝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修 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