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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冯继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继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097号罪犯冯继福,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通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继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400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143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冯继福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陶微、冯继福以每粒60-70元不等的价格十余次从张铭旗手中购进毒品麻古10000余粒,除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再以每粒100-115元的价格多次贩卖给王寿卓及其他吸毒人员。二人共贩卖毒品麻古4373粒,重390.748克,其中2055粒,重186.76克系未遂。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三监区参加质检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6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冯继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继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