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4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鹏与被告吕高级、陈爱枝、张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吕高级,陈爱枝,张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4015号原告:张鹏,男。被告:吕高级,男。被告:陈爱枝,女,系被告吕高级妻子,被告:张云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吕高级、陈爱枝、张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高级、陈爱枝、张云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对被告吕高级、陈爱枝、张云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鹏承担。审判员 张彦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