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3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维康与倪大权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维康,倪大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林维康,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倪大权,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维康与被执行人倪大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倪大权名下持有的安徽铖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股权予以保全,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冻结、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倪大权名下持有的安徽铖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