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楚玥与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楚玥,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862号原告:张楚玥,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立成,吉林市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吉长引线北线。法定代表人:廖桂林,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贵,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审理原告张楚玥与被告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楚玥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楚玥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楚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4元由原告张楚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