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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4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宁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余兆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兆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4874号原告:宁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孔红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彬,女,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系宁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被告:余兆禄,男,汉族,1937年3月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原告宁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兆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宁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高秀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崔黎明书记员蔡嘉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