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徐华青、丁承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华青,丁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徐华青,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丁承亮,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执行人徐华青与被执行人丁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1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承亮应当给付案款22559.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执行费用23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建议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与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1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李 昭 平审判员 徐 同 海审判员 水 从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道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