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红兵与张帮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兵,张帮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687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兵。被执行人:张帮贵。本院在执行王红兵与张帮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帮贵的退休工资收入已被我院冻结,需较长时间才能冻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额,该执行案件在法定执行时间内实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冻满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予以划拨提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旭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婕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