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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闯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闯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4民初1988号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号海联大厦*层***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4160905XJ。法定代表人:毕治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飞,男,1990年10月15日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卢氏县,现住卢氏县。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琼,女,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温县。一般代理。被告:陈闯跃,男,1972年1月3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告陈闯跃追偿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闯跃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由保险公司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李当方垫付的抢救费用共计2901.0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5日9时许,被告陈闯跃驾驶豫C×××××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209国道卢氏县境1027KM+400M处,将横过道路的行人李当方撞倒致伤。卢氏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责任定书,认定被告陈闯跃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当方被送到卢氏县人民医院接受抢救治疗,后卢氏县人民医院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保险公司)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经审核,保险公司向卢氏县人民医院垫付李当方抢救费2091.08元。因本次事故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后,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起诉来院。陈闯跃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保险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调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保险公司是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会的业务承办人,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依法聘请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机构。2017年3月5日9时许,被告陈闯跃驾驶豫C×××××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209国道卢氏县境1027KM+400M处,将横过道路的行人李当方撞到致伤。卢氏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责任定书,认定被告陈闯跃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当方被送到卢氏县人民医院接受抢救治疗,后卢氏县人民医院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会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经审核,原告保险公司向卢氏县人民医院垫付李当方抢救费2091.08元。因本次事故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原告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陈闯跃驾驶机动车将李当方撞倒致伤,并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应对李当方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事故责任人,应偿还原告垫付的费用,原告依法享有追偿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的抢救费2091.0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闯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抢救费用2091.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闯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卢培(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