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0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喜才与高月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喜才,高月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0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喜才,男,汉族,1960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高月伦,男,汉族,1964年8月7日,住新郑市。关于周喜才申请执行高月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105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8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月伦所有的位于新郑市和庄镇解放路北段西侧149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新0201003476)。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高月伦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按照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86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高月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月伦所有的位于新郑市和庄镇解放路北段西侧149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新0201003476)。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瑞甫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