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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献县腾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腾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945号原告:献县腾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负责人:刘小敏,男,汉族,1978年5月19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阿里山路52号。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总经理。献县腾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献县腾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腾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计4100元,由献县腾达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闫丽钗人民陪审员  哈 凯人民陪审员  高琳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