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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洛阳市凯旋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振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凯旋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振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310号原告:洛阳市凯旋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11-1-703、704号房。法定代表人:汪铄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红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高振国,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洛阳市凯旋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门公司)与被告高振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凯旋门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洛阳市凯旋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市凯旋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9元、减半收取计514.5元,由洛阳市凯旋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峥代理审判员  吴可征人民陪审员  索思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团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