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洛阳市凯旋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振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凯旋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振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310号原告:洛阳市凯旋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11-1-703、704号房。法定代表人:汪铄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红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高振国,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洛阳市凯旋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门公司)与被告高振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凯旋门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洛阳市凯旋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市凯旋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9元、减半收取计514.5元,由洛阳市凯旋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峥代理审判员 吴可征人民陪审员 索思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团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