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连州市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与张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州市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张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1751号原告:连州市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名苑路10号名汇花园A9栋101、102、10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082551438C。负责人:蔡少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伟,该公司职员,被告:张立,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原告连州市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与被告张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连州市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州市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冈���公司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州市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州市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晓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