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牟炳隆张杰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炳隆,张杰,任鑫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73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炳隆,绰号小隆儿,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2014年1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辩护人韦华,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杰,绰号杰儿,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2013年4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被告人任鑫,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重庆市万州区。2015年11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重庆市��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执刑诉[2017]第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炳隆、张杰、任鑫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罗海霞、柯文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炳隆及其辩护人韦华、被告人张杰、任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8日0时许,周某、李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任某与被告人牟炳隆、张杰、任鑫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某酒店找曾某、胡某(二人均另案处理)谈开设赌场的事情。周某一行人在百盛商场门前与曾某发生争执,任某上前殴打了曾某,后周某等人离开百盛商场到万州区周家坝某商场旁吃烧烤。曾某觉得自己被打,丢了面子,遂邀约郭某、唐某、张某、骆某(四人均另案处理)、张某1等十余人到周家坝找周某进行报复。同日凌晨2时许,王某受曾某邀约将曾某一行人带至万州区周家坝源隆发门前,一行人下车后到曾某驾驶的越野车尾箱取刀并在源隆发商场门前聚集。这时在源隆发商场旁烧烤摊吃烧烤的周某、牟炳隆、张杰、任鑫等人发现了曾某一方,曾某一方的郭某、张某、骆某等人持刀冲过去砍张杰的轿车,随即周某、牟炳隆、任鑫、李某四人持刀追砍曾某一方的人,同时张杰开车追赶对方,被告人牟炳隆、张杰、任鑫与周某先后持刀追砍郭某,后双方逃离现场。经鉴定,郭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被告人牟炳隆、张杰分别于2016年12月12日、14日到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沙河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任鑫于2016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牟炳隆、张杰、任鑫三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牟炳隆、张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牟炳隆、张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鑫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鑫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牟炳隆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张杰、任鑫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出示相应证据支持其公诉,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牟炳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韦华提出,被告人牟炳隆等人主观上没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致郭某轻伤是属于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系自首,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在有期徒刑一年内量刑。被告人张杰、任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8日0时许,周某、李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任某与被告人牟炳隆、张杰、任鑫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某酒店找曾某、胡某(二人均另案处理)谈开设赌场的事情。周某一行人在百盛商场门前与曾某发生争执,任某上前殴打了曾某。然后周某等人离开百盛商场来到万州区周家坝源隆发商场旁吃烧烤。曾某觉得自己被打丢了面子,遂邀约郭某、唐某、张某、骆某(四人均另案处理)、张某1等十余人来到周家坝找周某进行报复。同日凌晨2时许,王某受曾某邀约将曾某一行人带至万州区周家坝源隆发门前,一行人下车后到曾某驾驶的越野车尾箱取刀并在源隆发商场门前聚集。这时在源隆发商场旁烧烤摊吃烧烤的周某、牟炳隆、张杰、任鑫、李某等人发现了曾某一方的人,看见曾某一方的郭某、张某、骆某等人持刀向其冲过来,张杰进入自己的轿车内,牟炳隆在张杰车内拿刀下车,牟炳隆、任鑫等人看见对方多人持刀在砍张杰的轿车,便持刀追砍曾某一方的人,曾某一方的人见牟炳隆等人持刀追砍便转身逃跑,此时牟炳隆等人为了报复,继续持刀追砍曾某一方的郭某,并将郭某致伤,直到看见一巡逻警车来了,才逃离现场。经鉴定,郭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被告人牟炳隆、张杰分别于2016年12月12日、14日到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沙河派出所主动投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任鑫于2016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抓获归案。另查明,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任鑫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上述事实,有经下列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涉案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任鑫���刑执行通知书、任鑫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截图、视听资料光盘6张、视频资料说明、证人郭某、张某1、胡某、文某、汪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牟炳隆、张杰、任鑫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牟炳隆致人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最初起因系曾某一方与被告人一方因开设赌场的问题发生冲突。曾某一方的郭某、张某、骆某等人持刀报复追砍被告人一方。不可否认在这种情况下,曾某一方的行为系不法侵害。然而当被告人一伙从车中拿出刀具进行反向追砍的过程中,在曾某一方已经开始逃离现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之后,被告人一方仍然持刀追砍曾某一方的郭某,并导致郭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被告人的反向追砍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而属于报复行为。本院认为,其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牟炳隆的犯罪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而并非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聚众斗”一种是“聚众殴”。前者是互相攻击对方身体,后者则是众多一方单纯攻击对方。聚众斗殴不要求双方均有斗殴的故意,一方有斗殴故意时,对有斗殴故意的一方以聚众斗殴罪论处。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表现为对于公共秩序的严重扰乱。结合本案,被告人牟炳隆、张杰、任鑫等人,在追砍郭某等人的过程中,虽然并没有言语上的互相联系,但是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牟炳隆、任鑫持刀追砍曾某一方的人,同时张杰开车追赶对��,被告人牟炳隆、张杰、任鑫等人先后持刀追砍郭某,被告人一伙通过其行为达到了意思联络。同时在本案中,被告人一伙符合多人的要求,且案发地点系公共场所,被告人一伙出于报复目的,持刀追砍不但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还致一人轻伤的后果。本院认为,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牟炳隆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其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牟炳隆、张杰、任鑫与人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牟炳隆、张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牟炳隆、张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鑫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鑫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牟炳隆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张杰、任鑫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万法刑初字第0086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任鑫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牟炳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三、被告人张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四、被告人任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邬建华人民陪审员 牟红伟人民陪审员 冉兵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梦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