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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苏炳超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炳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127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炳超,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斗门县,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小锋,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1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炳超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炳超及辩护人黄小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左右,被告人苏炳超以女性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站注册了账号“爱相随”并在该网站认识了微信昵称“成”的男性。后被告人苏炳超以微信昵称“苏某”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成某1通过微信文字联系,后发展成男女恋爱关系。在取得被害人成某1的信任后,被告人苏炳超以电话卡充值、给老人家钱、过年过节需给红包等名义诈骗得被害人成某1钱财。截止到2016年11月,被告人苏炳超采取上述方式诈骗得被害人成某1款项共计人民币423500元。2017年7月6日,被告人苏炳超在住处广州市越秀区桂花路57号202房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苏炳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成某1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的照片,被告人的手机微信截图,被告人苏炳超及被害人成某1使用的涉案银行账号的交易流水清单,被告人苏炳超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苏炳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炳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炳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炳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苏炳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423500元给被害人成某1。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永娟人民陪审员  陈飞燕人民陪审员  刘耀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