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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张俊与被执行人孔忠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俊,孔忠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张俊,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

被执行人:孔忠,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花区。本院在执行张俊与孔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孔忠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进

审判员 陈周翠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汤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