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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财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吴爱花、韩晓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爱花,韩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财保205号申请人吴爱花,女,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申请人韩晓明,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申请人吴爱花因情况紧急,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韩晓明驾驶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爱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韩晓明驾驶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判员柴会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广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