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财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吴爱花、韩晓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爱花,韩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财保205号申请人吴爱花,女,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申请人韩晓明,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申请人吴爱花因情况紧急,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韩晓明驾驶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爱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韩晓明驾驶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判员柴会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广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