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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叶明珠与上海威氏颐养养老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明珠,上海威氏颐养养老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85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856号申请执行人:叶明珠,女,1971年6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威氏颐养养老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吴琼。申请人叶明珠与被申请人上海威氏颐养养老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松劳人仲(2017)办字第87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上海威氏颐养养老院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叶明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上海威氏颐养养老院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5,0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并缴纳执行费125元,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经营地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长谷路XXX号房屋房屋系案外人所有,且已被本院另案评估拍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另向全国银行查询系统、全国车辆查询系统、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上海松江新城支行开有银行账户,本院现已冻结该账户,但该账户内仅有存款2,287.23元;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股权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叶明珠与被执行人上海威氏颐养养老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