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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543曹瑞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4刑初54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瑞,男,1997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南通市通州区。2017年7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建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曹瑞醉酒后持证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沿海门市海门街道江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江海路新海路路口北侧地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其亦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瑞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3mg/100ml。另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瑞已赔偿因交通事故撞击道路隔离护栏造成管理单位南京某公司的经济损失;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曹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保险单复印件、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至江海路解放路路口时被抓拍的监控照片截图、检定证书等书证;未到庭证人范某、张某的证言笔录;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的理化鉴定意见书;海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道路证明;海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瑞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曹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吴中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杨姝书 记 员 黄舒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