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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30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荣、黄群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荣,黄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30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东街7号,组织机构代码:00668220-9。法定代表人:杨正高,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荣,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群,女,1992年1月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刘荣、黄群违法生育一案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5)第X1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刘荣、黄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尚欠的社会抚养费15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荣、黄群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1230执211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强审 判 员  叶发云审 判 员  吴石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瞿 琦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