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宣城市新特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泾县思全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新特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泾县思全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780号申请人:宣城市新特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71140626A。法定代表人:程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剑,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泾县思全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榔桥镇205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760841646P。法定代表人:文全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宣城市新特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泾县思全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823民初1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执行标的为:归给付申请人印刷款103893元,承担违约金18301元,并自2017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1372元、保全费1170元、执行费1880元。为便于案件顺利执行,现对被执行人安徽泾县思全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泾县思全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16万元止或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大地工程管道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二、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胡银华审判员 朱木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巢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