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64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安达供水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宗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安达供水有限公司,天津市宗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64286号原告:天津市安达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8104030U。法定代表人:于占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宗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四化里福港商贸城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677221。法定代表人:周爱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以坤,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以岗,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天津市安达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宗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安达供水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被告天津市宗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以坤、郑以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安达供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的水费938325.5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产生的利息损失74284元,以及截至上述所欠水费付清之日的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6日,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石化分公司)与天津市水务局引栾入港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水务局工程管理处)签订了《天津石化社区供水移交协议》,协议约定天津石化分公司将包括前程里小区在内的部分区域的供水一次性整体移交给水务局工程管理处。2016年4月14日,水务局工程管理处与原告的上级单位天津市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水业公司)签订了《委托运营管理天津石化社区供水协议》,约定将包括区域范围内的供水事宜由滨海水业公司负责,因此实际供水人为原告。由于前程里小区开发商在建设该小区时配套手续不完善,其各位业主入户管网及水表均为其自行安装,并由当时的物业公司天津久安宜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安宜君物业公司)负责向各业主预售水费,然后再将预售水费交纳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原告负责供水以后,物业公司由久安宜君物业公司变更为被告,且被告依然延续前任物业公司向业主预售水费,但从未向原告上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纳水费,被告始终未予交纳,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天津市宗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前程里小区在2015年12月31日前,供水单位为天津石化分公司,双方有供水合同,自2016年1月1日开始,供水单位改为原告,前程里小区和天津石化分公司的供水合同,因为后者失去供水资格而自行无效。原告接手后,未与被告签订供水合同,被告公司相关负责人自2016年1月开始与原告相关负责人联系接管本小区的供水事宜,表示被告不再负责售水,经多次催促,原告均未予答复。2.原告诉称自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实际售水收入为938325.5元与事实不符,被告不予认可。3.原告更新水表,未与被告进行协商,原、被告之间也未签订供水合同,故被告无义务为原告收取水费。综上,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6日,天津石化分公司与水务局工程管理处签订了《天津石化社区供水移交协议》,协议约定天津石化分公司将包括滨海新区大港前程里小区在内的部分区域的供水移交给水务局工程管理处。2016年4月14日,水务局工程管理处与原告的上级单位滨海水业集团公司签订了《委托运营管理天津石化社区供水协议》,约定将包括诉争区域范围内的供水事宜由滨海水业公司负责,原告为实际供水人。被告系用户水费收取人,但原、被告双方未订立有关协议。被告认可原告负责供水后,自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被告收取用户水费共计230788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作为供水人,其依上级单位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以及有关规定向居民用户供水,用水人有按时交纳水费的义务。原告负责供水后,被告收取用户水费共计230788元,应当交予原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230788元。关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双方无相关协议,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足,就此双方应协商解决,本案不予涉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宗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天津市安达供水有限公司支付水费23078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56.5元,由原告天津市安达供水有限公司负担5371.5元,被告天津市宗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长松书 记 员 李 倩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