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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7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706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区X道*号。法定代表人:柴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街道X路*号X产业园*期*栋*座*层*单元。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吴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25元。审 判 长  曾友林审 判 员  林 洋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宇洁速 录 员  曾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