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展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展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29号原告: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都县登峰大道一期28号。法定代表人:杨南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刘展宇,男,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原告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展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交清了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交清了物业服务费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温小荣审判员 卢爱琳审判员 罗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