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安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磊,李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2550号原告:安磊,男,汉族,1987年4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村民。被告:李舍,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村民。原告安磊与被告李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婧独任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磊诉称,2016年11月1日,被告李舍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30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舍偿还原告安磊人民币30000元整。本院认为,原告安磊提供被告李舍的地址不详,导致该案诉讼文书无法送达被告李舍,且无法查清借款是否属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予以免收(原告预交550元,本院退回5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