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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何洋海与黄石市经典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柯鹤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洋海,黄石市经典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柯鹤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6民初2186号原告:何洋海,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军,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市经典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花湖大道13号。法定代表人:柯鹿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柯鹤鸣,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何洋海与黄石市经典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柯鹤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何洋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军与被告黄石市经典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鹿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柯鹤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洋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石市经典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所欠利息(从2015年9月23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柯鹤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保全费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黄石市经典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因公司周转需要向原告何洋海共计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二份《借款合同》,合同对借款本金、期限、利息和违约金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被告柯鹤鸣为两笔借款提供了担保。期满后,被告只归还200万,剩下100万屡次推诿拒不偿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黄石市经典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辩称:该笔借款是我公司实际负责人柯鹤鸣为偿还公司银行老贷款而向原告所借的“过河资金”,由于银行后来发放的新贷款不足以偿还该笔借款,故向原告的借款只能部分偿还,还下欠100万元未还。借款合同是柯鹤鸣与原告签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柯鹿鸣只是后来与原告和解的时候我才知道这笔借款。柯鹤鸣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和证明的事实,本院分析如下:1、借款合同两份,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该证据能证明原、被告两次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担保等相关事项作了规定;2、招商银行转账电子回单,本院予以认定,该证据证明原告已经按借款合同将借款支付给被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石市经典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因偿还银行老贷款需要资金,公司实际负责人柯鹤鸣以公司的名义向原告何洋海共计借款300万元,双方分别于2015年9月18日、2015年9月21日签订二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各为150万元,共计300万元;还款期限均为2015年9月22日;利率为日息千分之二。借款人栏加盖黄石市经典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公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柯鹿鸣印章。被告柯鹤鸣为两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将借款汇到被告指定账户,但借款期满后,被告只归还200万及相应利息,剩下100万及相应利息长期拖欠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柯鹤鸣作为黄石市经典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持有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柯鹿鸣印章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签订的合同应该由该公司负责。原、被告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给付借款,被告黄石市经典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如期还款。现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借款利率过高,原告诉讼请求已将过高利率降至法律许可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柯鹤鸣作为担保人,未明确为何种责任担保,应视为连带责任担保,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石市经典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洋海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从2015年9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柯鹤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2350元,由被告黄石市经典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被告柯鹤鸣共同负担12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曙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珊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