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飞与师宗县泰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师宗县泰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97号申请执行人:李飞,男,1976年5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彩云镇石洞村委会羊格村,现住昆明市金康园118幢201室。被执行人:师宗县泰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琼会���职务:总经理。地址:师宗县丹凤街道大阿赞村。本院在执行李飞与师宗县泰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履行(2016)云0323民初1503号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师宗县泰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7)云0323执9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师宗县泰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师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的股金2600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师宗县泰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在师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的股金2600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