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金凤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金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原稿) (2017)吉08刑更1289号 签发�� 年 月 日 核稿: 年 月 日 拟稿: 年 月 日 罪犯刘金凤,吉林省九台市人,现在���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 2015年1月30日,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九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金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罚金人民币15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3年9月8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金凤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的表扬4次,获得有效积分2518分,该犯系累犯,部分缴纳罚金。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金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二○二三年三月八日)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陈兆杭 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 书 记 员 刘晶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