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民终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宏、刘学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宏,刘学艳,齐俊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375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宏,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生,系河南宏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住信阳市平桥区,(系刘学艳胞哥)。委托代理人:王西安,信阳市司法局金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学艳(曾用名刘学燕),女,汉族,1977年4月4日生,住北京市东城区。一审被告:齐俊莲,女,汉族,1973年8月2日生,系河南宏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信阳市平桥区。上诉人刘宏因与被上诉人刘学艳,一审被告齐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宏以其与被上诉人刘学艳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上诉人刘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友成审判员  王道新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宵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