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02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刘大松、胡时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刘大松,胡时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刘大松。被执行人胡时权。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刘大松、胡时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08)东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大松、胡时权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刘大松、胡时权至今未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木材款126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刘大松、胡时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08)东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余 雄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懿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