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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17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勤坤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勤坤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731号之一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县政路80号,注册号500236000002806。法定代表人:张大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进奎,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赋,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市勤坤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县政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93512312L。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勤坤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58元,减半收取7229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樊行文审 判 长  易曙光人民陪审员  刘正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虹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