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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周春莲、曹原、方太好与铜陵万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春莲,曹原,方太好,铜陵万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财保89号申请人:周春莲,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申请人:曹原,男,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申请人:方太好,女,193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申请人:铜陵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05840601。法定代表人:钱益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周春莲、曹原、方太好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铜陵万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皖重型自卸货车价值15万元的财产。芜湖市鑫兴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春莲、曹原、方太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铜陵万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价值15万元的财产,扣押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周春莲、曹原、方太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莹书 记 员 张 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