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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2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新平、赵元军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平,赵元军,崔皓,房立新,聂国栋,姚芳,阎斌斌,张倩,刘庆新,巩长凯,胡文涛,韩东升,王琳琳,高冬冬,王琛,孙保正,李月运,张波,唐洪明,王忠华,李浩,曹继根,司秀珍,吕厚军,淄博北方兄弟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25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新平,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赵元军,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崔皓,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房立新,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聂国栋,男,1986年1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姚芳,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平县。申请执行人:阎斌斌,男,1994年10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申请执行人:张倩,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刘庆新,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巩长凯,男,1990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申请执行人:胡文涛,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淄博市。申请执行人:韩东升,男,1990年8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申请执行人:王琳琳,女,1998年8月5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高冬冬,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王琛,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孙保正,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李月运,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张波,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唐洪明,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王忠华,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周村区。申请执行人:李浩,男,1990年2月8日出生,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曹继根,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司秀珍,女,1959年7月29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吕厚军,男,1965年6月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北方兄弟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双凤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白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新平等24人与被执行人淄博北方兄弟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6】第990、997、1006、1119、1097、1054、1083、1052、1109、1082、1120、1087、1053、1114、1094、1123、1127、1124、1121、1122、1129、1040、1110、96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北方兄弟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新平等24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6】第990、997、1006、1119、1097、1054、1083、1052、1109、1082、1120、1087、1053、1114、1094、1123、1127、1124、1121、1122、1129、1040、1110、963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