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6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华勇与戴长斌、张士俊、李树龙、郭春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华勇,戴长斌,张士俊,李树龙,郭克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冯华勇。被执行人戴长斌。被执行人张士俊。被执行人李树龙。被执行人郭克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6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06执5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广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