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郭萍与被告左程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萍,左程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751号原告:郭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帅,男,汉族。被告:左程娟,女,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新区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齐庆路东段。负责人:陈浩,经理。本院诉前调解的原���郭萍与被告左程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萍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也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张红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