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3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轩宇申请执行杨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轩宇,杨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3702号申请执行人:张轩宇,男,汉族,现住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杨乐,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张轩宇与被执行人杨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