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麦炽辉与何家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炽辉,何家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民初2345号原告麦炽辉,男,汉族,1984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监护人麦某,男,汉族,1953年7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何家乐,男,汉族,1990年8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原告麦炽辉诉被告何家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麦炽辉监护人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家乐经合法传唤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万元和利息(从2015年3月16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被告未有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被告向原告借款1.4万元,于2015年3月15日前归还。之后原告如数放贷,被告届期不能还款。2017年5月17日,原告提出本案诉讼。本院以被告户籍地送达,不果,遂以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上述事实,有《借据》内容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不依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家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原告麦炽���归还借款本金1.4万元和利息(2015年3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本息清还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何家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智广人民陪审员 吴伯南人民陪审员 黎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志伟书 记 员 游佳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