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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廷瑜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43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廷瑜,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9年9月2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5月25日假释。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353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张廷瑜在本区毛线沟安信家园2期支路上一修车厂门口旁,将失主杨某停放在此处的贵A×××××安第斯牌货运三轮摩托车(鉴定价值3500元)盗走。2017年8月24日张廷瑜被民警捉获。民警已追回被盗的三轮摩托车并发还给了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廷瑜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张廷瑜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廷瑜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廷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