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03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汪某与安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安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3民初1646号原告:汪某,退休,住吉林省四平市,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安某,住吉林省四平市,住吉林省四平市。原告汪某与被告安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汪某、安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59年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对原告经常打骂。现原告身体不好,患有心脏病,行走不便,被告不与原告同住,被告对原告不尽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对原告的扶养义务;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安某辩称:我现在一分钱也不给,因为我原有点钱,都在原告处,我现在什么都没有,我住院都是儿女出的钱,我出院之后月月工资还要还给儿女,所以我没有钱给原告。我和原告有多少积蓄要问原告,都在原告处,我不知道。根据原告诉请及被告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汪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汪某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安某户口复印件,证明汪某、安某身份。安某对于汪某所举证据材料无异议。安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对于汪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确认。经本院审理查明:汪某、安某于1959年结婚,双方有二个儿子一个女儿。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及举证、质证的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被告安某安某对原告汪某履行扶养义务。本院认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考虑汪某诉讼请求和汪某身体情况,安某应履行对汪某的扶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某对原告汪某履行扶养义务。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洪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