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云杰与于占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杰,于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33号申请执行人:云杰,女,1976年3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于占江,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云杰与被执行人于占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5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杰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5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17年8月2日通过司法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二、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11日、2017年3月2日、2017年10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三、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四、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力代理审判员 姜 楠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