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民辖终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赵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力,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1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力,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清照路718号。诉讼代表人: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上诉人赵力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3民初33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力上诉称,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双方系因所有权归属产生的纠纷,而非基于债权的纠纷,需要通过单独的诉讼来确定上诉人是否享有合同约定房产的物权并追回,而不必通过破产程序取回。双方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整,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浙0703破1号民事裁定,受理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燕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