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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5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少婷与陈淑、余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婷,陈淑,余武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5168号原告:黄少婷,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被告:陈淑女,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余武杰,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黄少婷与被告陈淑女、被告余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少婷、被告陈淑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武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少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80000元计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到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陈淑女自2017年4月10日起开始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分多次向原告借款380000元。2017年8月27日,陈淑女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陈淑女与余武杰系夫妻关系,本案系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至今未偿本付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陈淑女辩称,其向原告借款属实,但自借款后,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余武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淑女因资金周转的需要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支付借款。原告黄少婷与被告陈淑女就双方借贷关系进行结算,截止至2017年8月27日被告陈淑女尚欠原告黄少婷借款380000元,被告陈淑女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借条未书面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陈淑女与被告余武杰于2011年6月15日登记结婚。两被告至今尚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借条、微信支付清单、支付宝账单详情、借记卡明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淑女向黄少婷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陈淑女尚欠黄少婷借款380000元,有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黄少婷诉求陈淑女偿还借款38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陈淑女尚未还款,原告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6%向陈淑女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该借款事实发生在陈淑女与余武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均未就本案系争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提供任何证据,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债务,本院予以支持。陈淑女主张其已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余武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淑女、余武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少婷借款380000元及自2017年9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陈淑女、余武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曦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超杰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